发布日期:2024-12-15 16:01 浏览次数: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以下简称《标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标准》指出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近日,区资源生态局联合苏平片区管理局深入我区现有提水式海水养殖企业,通过面对面讲 解等方式,向养殖户解读《标准》,开展宣贯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对标开展提升改造。工作人员广泛宣传养殖尾水分类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升养殖企业的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环保理念,引导养殖企业采用生态健康模式养殖、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或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在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营造政府引导、养殖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协同关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