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09 14:56 浏览次数: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企业)进行检查(家、次),检查期间未发现使用违法水产养殖及未经批准水产养殖使用投入品的情况。
下一步,市、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单位将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