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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拆除黄田水库两百平方米的

发布日期:2024-06-20 22:47 浏览次数: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办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第十一批,受理编号:DMZ)对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地黄田水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库区水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有一处约两百平方米的围网(网箱)养殖及相关附属设施,未发现投料机、鱼料等养殖用品。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5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责令你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防止饮用水 水体污染的措施拆除围网(网箱)及相关附属设施,并于7日内 完成拆除清理工作。

  我局将在责令期满后对你所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 路 85 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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