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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6 14:19 浏览次数:
1、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均需执行该标准。
2、我市养殖池塘基本位于太湖一、二级保护区,需执行最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各水产养殖户(单位)要高度重视,采用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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