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常见问题 >

淡水养殖水质标准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省

发布日期:2024-02-18 19:10浏览次数: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9日消息(记者 蒙健 )为加强对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海南省实际,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75-2023)(以下简称“标准”),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布。

  据介绍,《标准》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分类和排放分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按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分为三类,即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分为,淡水特殊保护水域,即GB3838-20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地表水Ⅰ、Ⅱ类功能水域,以及Ⅲ类功能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以及海水特殊保护水域,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海域。

  一般水域分为淡水一般水域:即GB3838-2015中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海水一般水域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记者了解到,新(改、扩)建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实施时间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施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微信扫码 关注我们

  • 24小时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0598-8591900

  • 移动电话

Copyright © 2007-2030 三明市梅列区才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花园里247幢2005  备案号:闽ICP备0703512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