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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农保:淡水养殖(南美白对虾)保险(2009版

发布日期:2024-05-20 21:42浏览次数:

  保障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以养殖一茬虾所需周期为限,最长为三个半月。 保险期间起期一律不得早于5月15日,终止日不得晚于8月31日。 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投保日期最迟不得晚于6月10日。

  保险白对虾的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可保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单价(元/公斤)× 保险数量(亩)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白对虾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遭受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的坠入,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 (二) 遭受上述灾害事故,发生溃塘、漫塘的; (三) 在72小时之内爆发“桃拉病”(又称红体病)、白斑病,造成保险白对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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