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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排放标准适用于工厂化和池塘!海南发

发布日期:2024-06-08 13:49浏览次数:

  近年来,水产养殖污染成为环保督察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规范我省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助力“六水共治”攻坚战实施,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海南省水产养殖业稳定、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国民对水产品的需求,也提高了地区水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但我省水产养殖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外延粗放式的增长,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加快了受纳水体的富营养化,进而对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

  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

  2)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按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为三类,即特珠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a)淡水特殊保护水域:GB3838中地表水I、ⅡI类功能水域,以及Ⅲ类功能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

  (b)海水特殊保护水域:GB3097中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海域。

  (a)淡水重点保护水域:GB3838中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除保护区和游泳区之外的其它水域。

  (a)淡水一般水域:GB3838中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b)海水一般水域:GB3097中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2019年以来,我省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数据仅有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结果,缺少总氮、总磷的监测数据,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一级排放限值3.0 mg/L,二级排放限值5.0 mg/L;总磷一级排放限值0.4 mg/L,二级排放限值0.8 mg/L。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一级排放限值3.5 mg/L,二级排放限值7.0 mg/L;总磷一级排放限值0.5 mg/L,二级排放限值1.0 mg/L。

  根据我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数据、水产养殖业生产与污染防治调研情况和生态环境特点,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无机氮一级排放限值参考第70百分位数,二级排放限值参考第80百分位数确定,即确定无机氮一级排放限值为1.2mg/L,二级排放限值为2.4mg/L。

  根据我省水产养殖产排污特点、尾水监测结果和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参考江苏省、湖南省等地方标准,合理选择水产养殖尾水控制指标。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肥料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这些物质的分解、转化和积累,会造成养殖尾水中有机物、氮、磷浓度过高,排入外部环境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因此,水产养殖尾水主要控制指标是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悬浮物、氮、磷、有机物为主的指标。我省水产养殖尾水监测结果显示,淡水养殖尾水中超标的监控项目主要为COD、总磷和总氮,海水养殖尾水中超标的监控项目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生化需氧量。

  本文件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均是现行国标(或推荐性标准)、行标(环境、海洋部门),更新后的检测标准经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同样适用。检测方法的确定,参考了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规定的方法以及更新后的检测方法,并进行了补充。

  同时,淡水总氮增加了流动分析法和气相分析法,淡水总磷增加了流动分析法,海水总氮、总磷检测方法增加了流动分析法。上述方法均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目前已经普遍使用,可靠性强。结合通用型、经济型、可靠性、易操作性等指标,最终确定“分析方法”中的方法一为仲裁方法。 根据总氮、总磷的定义,本文件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总氮、总磷包含颗粒态,采用的分析方法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3-2020),样品处理无需过滤。

  本文件采用单项判定法,监测项目单项指标都不超过排放限值,判定为达标;任一单项指标超过排放限值,判定为不达标。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单个排放口多次采样的,监测结果都不超过排放限值,方判定为达标;当任一次监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时,判定为不达标。多个站点采样的,监测结果都不超过排放限值,方判定为达标;当任一个站点监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时,判定为不达标。

  在我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出台后,针对标准提出的对排放前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作出处理的要求,部分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养殖主体设置沉淀池对尾水沉淀处理后排放,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大部分仍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养殖池和沉淀池的底泥一般未处理,池塘养殖尾水仍有部分指标出现超标。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养殖主体和当地政府主动作为,积极引进水产养殖新模式和尾水处理技术,如文昌、万宁、陵水、东方、昌江等市县部分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尾水处理设施对尾水进行处理,能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文昌、琼海、万宁、东方等市县政府在大规模的水产养殖区域拟建尾水处理设施,拟将尾水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离岸排放,在全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排放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期编辑:孙中勇(微信号zhongyshehe,新闻爆料、转载授权请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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