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企业新闻 >

一男子求复合被拒竟拿西瓜刀捅向前女友!2024

发布日期:2024-10-29 22:09浏览次数:

  被告人邱某松,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松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报送莆田市人民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于同月16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松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左右,被害人陈某甲搬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与其儿女搬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安置房一二楼民房租住。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松到上述租住处与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儿女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甲提出分手,被告人邱某松因此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杀了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儿女。

  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松到莆田市秀屿区**镇**租车行租赁了一部闽******尼桑牌轩逸小车,随后邱某松驾驶车辆到被害人陈某甲的租住处,发现其不在家之后驾车回到自己位于荔城区北高镇的租住处收拾行李,随后到荔城区**镇**村**超市购买了一把西瓜刀放在双肩背包内,接着驾车到城厢区**街道**村一工地,发现陈某甲不在该工地后便确认陈某甲是在位于城厢区**街道**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旁的**建设工地上班。于是邱某松就驾车到城厢区**街道**小区(已拆迁)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处,接着身背双肩包步行至**建设工地门口等候陈某甲下班。

  同日17时2分,陈某甲走出工地大门后,邱某松上前要求复合,在遭到陈某甲拒绝后便声称要杀死陈某甲,陈某甲拿出手机准备录音,邱某松遂上前抢夺手机,手机在二人抢夺时掉在地上,陈某甲上前准备捡起手机时邱某松拿出双肩包中的西瓜刀捅刺陈某甲的手臂,陈某甲反抗并手抓刀刃试图抢夺西瓜刀,接着邱某松又多次持西瓜刀捅刺陈某甲的腹部、手臂、腰部等多个部位,陈某甲随之受伤倒地,邱某松便将手中的西瓜刀丢弃在现场,之后捡起陈某甲的手机并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松在三明市大田县吉州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身上一部其本人的三星手机、一部被害人陈某甲的华为手机被扣押。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松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松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微信扫码 关注我们

  • 24小时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0598-8591900

  • 移动电话

Copyright © 2007-2030 三明市梅列区才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花园里247幢2005  备案号:闽ICP备0703512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