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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_周远韬代表_关于出台地方

发布日期:2024-05-25 16:18浏览次数:

  近年来,大量鳗鱼养殖企业往山区或省外转移,鳗鱼养殖企业需大量排污换水,造成部分流域水质下降,生态环境负荷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参照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总磷≤0.5mg/L。鳗鱼养殖企业反映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2019年6月开始执行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0.5mg/L,二级标准对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总磷≤1.0 mg/L。雨水期,水流域基本可以消纳养殖企业尾水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质基本达标;枯水期,水流域无法消纳养殖企业尾水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质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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